2004年3月14日晚11时许,王×明、王×出(均已判决)与被告人符×光、刘×德、刘×恨、刘×明在白沙县青松乡牙打村乐×舞厅跳舞时,王×明看见曾经打过他的牙老村青年也在跳舞,便产生报复之念。纠集在场的符×光、刘×德、刘×恨、刘×明和王×出欲拦路殴打牙老村的青年。随后,6名男子持木棍来到一处水沟暗处分组守候。不久,南雅村青年羊×辉(男,殁年25周岁)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,途经该路段时,符×光等人一起持棍冲上去殴打羊×辉,致其死亡。
2011年,刘×明、刘×恨、刘×德、符×光先后投案。 2012年11月,海南二中院一审判决,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符×光有期徒刑十四年;判处刘×德、刘×恨、刘×明三人有期徒刑十年;四被告人对原海南中院确定的赔偿数额6.8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。宣判后,符×光不服,对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。近日,海南高院终审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原标题: 6男子深夜蒙面行凶获刑乱棍打死邻村青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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稿源:中国新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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